新《公司法》公司未实缴被起诉,原股东股权全部转还是会被追责

2024-09-02 965

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绝对不止是“5年实缴”,而是与之匹配的一系列对未实缴股东的追责条款。作为股东,如果你还没实缴,或者曾经有过出资瑕疵,那么在新法生效后,风险将越来越大。日前【美家企服在为企业做知识产权实缴和资产评估】中发现一个新《公司法》以后一个经典的公司纠纷案例,重庆市渝中法院就出了一个案例,公司股权被五任股东三度转手,无一人实缴,最终被法院判破产清算后,5个股东全员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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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实缴被起诉,前任股东被追责!

据重庆渝中法院公开信息,这家命运多舛的公司于2015年由李某、谭某共同设立,当年注册资金1180万元,其中李某占股51%,持股601.8万,谭某占股49%,持股578.2万,公司章程约定2016年6月前完成出资实缴。但在2016年4月,李、谭二人将股权全部转让予第二任股东马某,出资期限也变更为2025年12月。2018年,马某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任股东吴某。2021年,吴某将其中118万股权全部转让给代某,代某同样未实缴。在公司章程中,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12月。


2023年7月,由于该公司拖欠债务、资不抵债,于是债权人王某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这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随后,管理人代表公司起诉,要求公司现任股东吴某、李某承担缴纳出资责任,同时前任股权转让人在转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尽管这家公司设立时乃至股权转让时,新《公司法》不要说生效,是连个影子都没有,但法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仍然可以适用新《公司法》。于是对于这家公司的股东来说,一连串让人窒息的追责来了:


首先,由于公司已经破产,公司现任2个股东:吴某、代某,应该承担实缴责任,立即出资实缴。其中吴某应实缴1062万元,代某118万元。

其次,由于历届股东转让股权时都未实缴,那么都应该对各自的受让人担责。其中,吴某对转让给代某未实缴的118万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马某应在其转让的1180万元股权范围内对吴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李某、谭某则应分别在在601.8万元、578.2万元的范围内对马某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尘埃落定。


在新《公司法》生效后,或许还有不少公司老板只盯着“5年实缴”,认为自己作为存量公司还拥有3年缓冲期,可以不着急实缴,但这个案例却是个警醒:新《公司法》最具杀伤力的修订是保护债权,只要股东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就永远也不能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哪怕公司已经转过多手。因此,作为股东,应该尽快完成出资实缴,在条件宽裕的情况下公司还可以有多种选择,例如知识产权实缴,而一旦被债权人强制执行,股东就别无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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