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得到了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为股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美家企服在为企业做法务咨询】的时候,发现新《公司法》以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扩大了,具体我们以实际的案例来说说知情权的变化。
案件背景与裁判结果回顾
以武汉市的某个知情权案例说明下2020年,某实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共同成为某工程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0%和80%。2023年7月19日,作为小股东的实业公司向工程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查阅公司相关决议、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然而,工程公司对此置若罔闻,未作出任何回应。面对大股东的漠视,实业公司选择诉诸法律。
最终在新《公司法》的支持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小股东的某实业公司赢得了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胜利。
本案的焦点在于,新《公司法》如何界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特别是会计凭证这一敏感领域,是否纳入股东可查阅的范畴。
新《公司法》下的知情权新篇章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利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法律基础根植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治理的现代化需求。具体而言,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于其投资行为而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决策过程等关键信息的获取权。这一权利不仅关乎股东个人利益的维护,更关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新颁布的《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为股东的信息知情权打造了一个更加透明和具体的框架。该条款在强化股东有权查看公司会计账簿的基础上,实现了重要突破,将会计凭证也纳入股东可申请查阅的清单之中。
1. 权利明确化:新法律条文清晰无误地确立了股东的一项核心权益,即他们拥有法律赋予的明确权利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这一转变消除了以往可能存在的权利模糊地带,将股东的这一关键知情权置于法律的坚实保护之下。
2. 程序正当性:为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不正当侵害,新法要求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时,需以书面形式说明目的。同时,赋予公司在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请求存在不正当目的时拒绝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答复期限和说明理由的义务。
3. 司法救济途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且未给出合理理由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一规定为股东知情权提供了坚实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