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绝对不是“5年实缴”!
对公司管理者而言,第23条同样是“细思极恐”——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也简称为“人格否决”。也就是说:
①如果老板名下有A、B、C多家公司,当A公司拖欠债务、资不抵债,按照新《公司法》,很可能会判B、C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需要共同还债,为A公司兜底!
②如果一家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那么基本上是无限责任!
最近,已经有法院按照这条法规出了判例:
2019年1月,京A公司在山东省高唐县某镇投资建设某工程,成立京B公司运作。京B公司将项目工程发包给京C公司,由京D公司人员担任项目施工经理。同时,京C公司还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了山东某建筑公司。由于拖欠部分工程尾款,山东某建筑公司将京A、B、C、D四家公司全部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后才生效,但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该案例适用新《公司法》。于是,根据新《公司法》第23条,法院认定京A公司等四家公司均为关联公司,判决全部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条款和判例,表示名下有多家公司的老板必须要警醒起来了;因为在新《公司法》这条法规之下,只要一家公司财务状况出问题、资不抵债的情况,另外几家公司势必受到波及;如果有其中一家公司没完成实缴,甚至还会把股东拖下水。
不过,老板名下有多家公司,出了事就一定会判为关联公司吗?当然没有这么简单粗暴。是否会判关联公司要共同背锅,要看公司有没有这些情况:
1.存在业务混同。
上面的判例中非常明显,京ABCD四家公司都参与到同一个项目,有的负责投资,有的负责运营,有的负责人员管理,因此在法官眼中就绝对事关联公司。
这也提醒我们,如果需要隔绝多家公司的关联风险,那么日常经营中每家公司负责什么业务都需要规划得清清楚楚,井水不犯河水,千万不要一锅炖。
2.存在经营场所、人员、账目等混同。
例如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都是同一个地址,公司管理人员、监事等都是同一批人,公司之间互相存在较多不规范的资金往来,有明显逃避某家公司债务之嫌,账目也混在一起,那么被判为关联公司的概率就比较大了。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是什么?其实看了“5年实缴”和上面的“关联公司共同还债”后,“保护债权”的可以说是这次修订的主要方向。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平常更需要注意法律条文的变更,以规避经营风险。